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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刚律师,四川仪陇人,中共党员,执业于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毕业于重庆社会工作学院,法学本科文凭。2003年至今一直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承办案件数百件,对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人身损害、建筑工程、企业法律顾问有独到的见解,深受当事人及顾问单位的好评,涂刚律师将“以己之学、谋君之事”作为人生格言。认真办理好每个案件,为当事人维护最大的法律权利为宗旨。同时,涂刚律师认为,作为律师不但要有聪慧的头脑、明锐的思维、伶俐的唇舌、丰富的法律知识,更应当具备演说家的演讲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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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提起刑事自诉?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10-16 14:49)    点击:331

怎么提起刑事自诉?

  1、提起刑事自诉的受案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起诉。

  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2)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5)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6)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3、受理:

  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1)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2)缺乏罪证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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