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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刚律师,四川仪陇人,中共党员,执业于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毕业于重庆社会工作学院,法学本科文凭。2003年至今一直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承办案件数百件,对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人身损害、建筑工程、企业法律顾问有独到的见解,深受当事人及顾问单位的好评,涂刚律师将“以己之学、谋君之事”作为人生格言。认真办理好每个案件,为当事人维护最大的法律权利为宗旨。同时,涂刚律师认为,作为律师不但要有聪慧的头脑、明锐的思维、伶俐的唇舌、丰富的法律知识,更应当具备演说家的演讲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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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可以终止的有哪些情形?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05-28 15:39)    点击:223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可以终止的有哪些情形?

  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1、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2、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4、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5、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6、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7、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

  8、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9、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并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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