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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刚律师,四川仪陇人,中共党员,执业于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毕业于重庆社会工作学院,法学本科文凭。2003年至今一直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承办案件数百件,对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人身损害、建筑工程、企业法律顾问有独到的见解,深受当事人及顾问单位的好评,涂刚律师将“以己之学、谋君之事”作为人生格言。认真办理好每个案件,为当事人维护最大的法律权利为宗旨。同时,涂刚律师认为,作为律师不但要有聪慧的头脑、明锐的思维、伶俐的唇舌、丰富的法律知识,更应当具备演说家的演讲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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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5-22 10:45)    点击:207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指具体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主要包括:

       1、交通事故责任者。交通事故责任者即对事故的损害后果负有责任的人,包括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乘车人和其他在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实践中应注意两种特别情况:

      (1)、如果损失是由机动车驾驶员驾车办私事中违章引发事故造成的,驾驶员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暂时无力赔偿的,应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暂时替其支付赔偿费,然后可向其追偿。这种情况下驾驶员与所属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对受害人是一种连带责任。赔偿主体是驾驶员及其所属单位或车辆所有人。

      (2)、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机动车一方虽然不是交通事故责任者,但根据公平原则其仍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除非是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或进入高速公路造成损害,机动车一方才可以免责。在此情况下,赔偿责任是由事故责任者和无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分担的。赔偿主体是事故责任者和无过错的机动车一方。

       2、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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